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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必須包括#重要控制人 及*公司的指定代表。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受到各處第 4 級罰款 (為$25,000 )。視乎情況,另每日各處罰款 $700 。公司必須依照以下規定及合理步驟去發出通知,菁然秘書服務提供基本計劃及標準計劃去幫助公司處理代辦相關文件服務,完成申報,讓您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訂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
- 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重要控制人」);及
-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公司的主要責任包括:
1.讓執法人員查閱登記冊
2.識別重要控制人
3.向重要控制人人士通知及其他發出通知
4.把詳情記入登記冊
5.更新登記冊資料
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規定
識別重要控制人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識別其重要控制人,其中包括:檢視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協議,及向公司相信為其重要控制人,或知道公司重要控制人之身分的任何人,發出通知。
編製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須以中文或英文備存登記冊。登記冊須載有的內容,其中包括: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須登記的更改詳情;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資料,以提供與該公司的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法人員。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登記冊可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的任何地方。如登記冊的備存地點為公司註冊辦事處以外的地方,請於首次備存該登記冊在有關地方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 NR2 以申報該備存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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