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撤銷公司註冊

申請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 (dormant)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ies);

  •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Notice of No Objection)。

 

撤銷註冊的申請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註冊處。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併交付。

提出撤銷註冊申請須交付什麼文件(撤銷公司程序 / 公司結業程序 / 註銷公司程序)?

 

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

  • 填妥的撤銷註冊申請書(表格NDR1*);及

  • 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表格IR1263#)

    • 需要清繳所有稅款 (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相關罰款)

    • 提交所有報稅表格 (包括 利得稅、物業稅報稅表)

    • 回覆所有由稅務局發出的信函 (包括一般查詢信函及稅務調查個案)

    • 完成所有正在反對或上訴中的評稅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