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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公司註冊
申請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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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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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 (dormant)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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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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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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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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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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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Notice of No Objection)。
撤銷註冊的申請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註冊處。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併交付。
提出撤銷註冊申請須交付什麼文件(撤銷公司程序 / 公司結業程序 / 註銷公司程序)?
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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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的撤銷註冊申請書(表格NDR1*);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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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表格IR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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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清繳所有稅款 (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相關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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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所有報稅表格 (包括 利得稅、物業稅報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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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所有由稅務局發出的信函 (包括一般查詢信函及稅務調查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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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所有正在反對或上訴中的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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